1、首先应明确案件的实际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往往会选择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将起诉地点选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住所所在地区域或是其长期居住的地方的法院。
2、接下来,我们需要做好充足的材料准备工作。
当刑事自诉案件到达法院起诉阶段时,需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刑事自诉状。
告自诉状或者代述笔录中须详细记录下以下几项重要信息:
①自诉方、被告方、代理表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性别、年岁、民族、籍贯以及文化水平、职业类型、工作场所及其地址;
②涉案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情节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相关事宜;
③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
④函发收件对象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其具体时间;
⑤知情人的姓名、居住地址以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的具体种类与来源等关键信息。
(2)身份证明文件。
诸如被害人身份证的复印副本。
(3)相关证据资料。
如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具体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与法医鉴定结果,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愿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文件,再者便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佐证性材料。
3、最后,就是启动诉讼程序。
对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族以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如果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他们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电话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
法定代理人主要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资格或是对被代理人拥有保护职责的机构、团体的代表。
近亲则包括法律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诉讼代理人通常由专业的律师担任。《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