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乃由各当事人为便于重复适用、事先制定之规定,且在构成合同时未经与他方进行充分协商之条款。
采用此种格式条款的交易双方,即立约方及供应方,应对其内容中所涉及的免责声明以及限制责任方面承担两项重要任务:提示义务与解释义务。
若未能充分履行上述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条款,对方有权主张此类条款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