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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4-16 15:40:11 已帮助23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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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首先,必须拥有至少两名以上的合伙人
每位合伙人必须是合法的自然人且需能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其次,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合伙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第四,合伙企业应有正式的企业名称及符合安全、卫生等相关法规要求的稳定生产经营场所;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还应符合其他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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