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均作为独立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不应因其天然所具的血亲纽带而将二者混淆视听,父母背负之债务应当被视作与他们的子女无关。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若一名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他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就该债务人的财产给予相应追索权。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子女承担其父母生前债务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即当其合法继承家族遗产之后,仅能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
超出此界限的部分,继承人如有自愿代为偿还的意愿并不受此条款约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