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诸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效问题,即是指如若民事权利遭受侵犯,那么有权享有的人必须在法定时限之内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力,否则当该时限到期之时,被告即享有抗辩的权利。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自己所受伤害以及被告人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则应依从其规范执行。
不过,如果自权利被伤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以上,即使人民群众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诉,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请求延长时效的申请,法院仍无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