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他人所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表现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类似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还有诸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而擅自运用公款之行为;
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为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且他们在主观意愿上必须具备故意的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