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无驾驶证驾驶和已具有相应证件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并不能轻易判断,而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循当事人行为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通过严谨的分析与评估之后,进行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如果事故的发生源于单方面的当事人的过失,那么其将不得不承担所有的责任;
而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显现时,则需根据各自的主次,分别承担主要、相等或是次要的责任。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负责的一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