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需要通过拆迁居住房屋来实施期房兑换,那么身为拆迁方的我们和作为被拆迁方以及房屋承租人为代表的您们,都应该依照法律法规来约定一段用以临时安置的过渡期,即让住户在完成搬迁后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
在此期间,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向各位被拆迁方以及房屋租户朋友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这些款项的具体金额将按照被拆除的房屋每平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每户每月的领取金额少于600元时,也将按照6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当临时安置过渡期超出约定范围之时,会考虑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对于距离约定期限未满3个月的逾期情况(包括第3个月在内),会增发其50%的额度作为补贴;
而当逾期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将按照额外100%的比例增发。
针对产权置换方式,临时安置费用将等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乘以相应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则将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标准来执行。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群众来说,仍然会审慎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大家提供适当的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