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押制度,即债务人为实现债务清偿之目的,或是第三者为履行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承诺义务,而将特定财物的物权移交给债权人支配,使债权人取得了该财物的控制权,从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在保证债务清偿完毕后,债务人应负有返还质物于债权人的义务。
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本息,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所得款项的补偿。
同时,质权具有附随性特征,即与主债权共同存在、共同消失。
主债权的转让会直接导致质权的随同转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