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认定准则如下所示:首先,被判定的主体可以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两大类别;
其次,其销售的产品须涉及到混淆真伪,用次充好,或不符合规定规格的香烟制品;
最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证明存在着掺杂、假冒,以次充好等行为,并且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