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劳动合同届期时用人单位选择解约,需依据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提供适当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在贵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周年即需向该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金。
以六个月为界线,若服务未达到一年期限,则视为半年,针对此类情况,亦需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赔偿。
至于不足半年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远远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水平,那么对于其所享受到的经济补偿,将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执行,但同时也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所获赔偿款项的总金额予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本条例中所述的“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