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相关决议,于2012年4月18日正式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自同年4月28日开始全面实施。
该法规的颁布,旨在减轻和妥善处理女性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由于自身生理特性带来的特殊挑战与困境,从而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