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费者在百货公司或购物中心等场所中发生意外跌倒并造成损害,并不意味着百货公司责无旁贷地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这并不代表百货公司可以为所欲为,若是百货公司已经严格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消费者便无法向百货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反之,若是百货公司未能恪守职责、尽此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消费者将有望获得相应赔偿。
当然,当有第三方行为成为消费者跌倒受伤的主因时,百货公司只会承担相对轻微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