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工作并不必须提前向用工方申报整整 30 日。
出于法律的严谨性和公平性考虑,如若雇佣方采取暴力、威胁甚至非法拘禁等形式强制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
抑或使用自己的命令和冒险行为,甚至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时,那么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这段劳务关系,而无需向雇佣方预先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