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位若为在结婚登记之前所购置,应归属于该购置人之个人财产范畴。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由夫妻其中一方预先获得的财富或劳务性权益等资产。
显然,在正式缔结姻婚契约之前就已购得的汽车停车场,无疑具备婚前财产的显著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其应属婚前财产,为该方当事人个人单独拥有,并且不因共结连理而转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此过程中达成特定的共识和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