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签署虚假姓名的情况是否触犯了诈骗罪的问题,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案件来进行评估。
倘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了虚假姓名,使得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产生了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从而致使自身获益的行为便构成了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属于非法的民商事行为,其性质将有可能导致合同被判定为自始无效或者绝对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若以虚假姓名签署合同,还有可能涉及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相关法律犯罪的指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