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合同表现形式,电子合同的范畴仍属于书面合同之列。
因此,若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缔约方自主缔结,亦即内容合法并伴有满足以下条件之电子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样具有充分法律效益:
首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使用于实施电子签名过程中,必须为电子签名主体特定所有;
其次,签署之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仅仅受制于电子签名发起者;
再次,签署完成后,针对电子签名的任何修改变动皆能被准确捕捉到;
最后,即使在签署之后,对数据电文内容与形式的任何改动也能予以揭示发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