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单位已为所属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当该员工不幸因公殉职时,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得以由工伤保险来全额承担,贵单位则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额。
当然,如果贵单位并未为其雇员购置工伤险,那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需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一)关于丧葬补助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为:
以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乘以六个月。
(二)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会按照该名职工生前所在岗位所领取到的工资额,依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因工致死员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失去劳动能力的亲属。
详细规定如下:
其配偶每月可得费用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则可获得30%,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享有的抚恤金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10%。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该因工殉职员工生前所领取之月薪。
关于供养亲属的范围界定问题,请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运作。
(三)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