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领域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等被视为视听资料,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方式所获取的录音及录像资料,皆不具备成为合法证据的效力。
因此,只要在录制电话录音时,严格遵循合法途径与正当手段,并且未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那么这种录音应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