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刑事拘留并不足以导致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即是指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到的个人资料数据、犯罪行为记录、审判过程及结论等相关内容的完备档案记载。
针对刑事诉讼领域而言,拘留这一行为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所直接负责处理的特定案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时,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已。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视作刑事处罚,而仅仅是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无案底概念的出现。
唯有经过刑事处罚后,方能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