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消失原因主要包括:
地役权享有人因违反相关协议而随意滥用该项权益;
当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若地役权享有人在经过合理时限之内并经历了两次成功催告但却始终未能如数支付相关款项。
此处所提的地役权,实际上就是指借用他人土地使用权,以期能够更为高效地运用和管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资源。
这一权利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合同条款进行妥善实施与保管。《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