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支付回扣并不一定构成行贿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经济交流过程中,若有违法行为,包括给付国家公职人员金钱数额大者或以各类名目提供回扣和手续费,会视为行贿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因此,若在支付回扣时,涉及的人物并非国家机构的公职人员,那么便不能将其认定为行贿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