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效力待定合同(FooOperableContracts),即已正式缔结的合同由于部分生效要素的缺失而导致其效力状况尚未明确,需要补充完备后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在特定时期未进行相应补正,则视作无效的合同。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合同;
其次,无权代理人为对方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订立的合同;
最后,属于无所有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为基础所构成的合同。《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