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关系的无效之认定,应当遵循特定的司法程序实施。
无效或者经由撤销程序而产生的婚姻关系,自成立之时起便始终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再享有建立合法夫妻关系所带来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关于双方在同居生活中所取得的财产,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主决定处理方式;
若未能达成有效的协议,则应交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义及保护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至于因重婚行为引发的无效婚姻关系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其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尊重并保障合法婚姻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