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时,涉及到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购买房产的状况下,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必须综合考虑所购房产是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关键因素。
若此房产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这笔借款便顺理成章地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相反,若确立该房屋为购买者单方所有,那么这笔借款应该被认作是其本人的个人债务。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来源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及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引发的债务负担,较为常见的情况包含以下几类:
(一)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由夫妇中的某一方便债款购买的财产已经正式转化为此二人的共同资产,且此次购房行为所积累的债务;
(二)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为维持家庭共荣华而担负的债务;
(三)夫妇二人为维系家庭共同生产与经营,或者是一方在此基础上以经营所得用来补贴家庭生活需求或让配偶分享自己的成果而产生的各种债务;
(四)在夫妻关系中,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在治疗疾病或履行法定责任的过程中所背负的债务;
(五)直接或间接因为需要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六)出于赡养老龄长辈义务的角度,由于赡养行为所被赋予的相关债务承担;
(七)用于支付夫妇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成本而积累的债务;
(八)为了确保正常而必需的社交交际活动所需资金而不得不借取的债务;
(九)夫妻双方依照约定共同认定的债务;
(十)其他根据具体情况而应被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各类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