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影响及其过失程度之轻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将对于此类事故责任进行具体判定。
首先,若后车撞击行驶中前车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出现,则应由后车承担负全责;
其次,如果在夜间,前车由于缺乏尾灯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在此情况下,前车通常承担此次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次,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前车通常需要为其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再者,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合理设置了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产生,在此情形之下,后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若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情景之中,前车的责任通常被定位为次要责任,而后车需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最后,当前车盲目倒车或溜车与后车碰撞而致追尾交通事故时,前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