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执行流程,可概括分为首次鉴定及再次鉴定两个部分。
其中,被设定在区内的市级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部门直接管辖的县级(市)级地方医学会具有先行鉴定的职责,以专业人才团队形式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应在这些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工作。
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则由省级、自治州、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统一协调安排。
另外,负责领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将承担起所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事宜。《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