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何种时期内申请行政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则必须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发起诉讼程序;
2.如果请求主体是直接向法庭发起诉讼,则应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其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递交相关的法律文书;
3.针对因不动产引起的诉讼案件,其请求时效期从行政行为做出当日开始算起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对于因为非不动产事务引发的诉讼案件,同样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以上。
倘若错过这些时限,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相应的纠纷与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