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将其权利进行转让之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益,取决于特定情况的分析:首先,如果债权人是全面性地将所有的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属于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已经全部转移至受让方手中,转让人失去了对这项债权的所有权和实现权益的权限,故债权人无法再向债务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请求或主张。
其次,若是债权人仅将部分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在此情形之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具有对此项债权的享有权,因此,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主张相应的权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