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被认可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需提前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及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该是隶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受让人还需要遵守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
另外,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房屋也会随之转让。
由于所涉及到的房屋必须是以正规渠道建设且达到当地相关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