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被执行人士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拒绝履行的,其并非失信人物,而只有被认定为具有执行劣迹之后且无赔偿履行能力的人才会被认为是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这部分人群,将会受到诸多消费限制,譬如无法享受飞行、列车软卧等高端交通服务;
同时,他们也会被禁止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是办理信用卡业务;
此外,也不允许他们担任任何公司的法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层管理者等重要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