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单位必须提前30天知会劳动者,通常情况下,大型企业或组织都会选择在劳工合同期限将满之时,与从业人员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续签相关条款。
具体来说,若劳工合同届满,则该合同自动终止,无需提前1个月向公司发出通知。
随后,从业者只需完成工作交接、薪酬结算以及领回经济赔偿金等相关程序即可离开该单位。
相反地,如果从业者在劳工合同期间解除合约,那么,他们就必须提前30日通知所在单位。
当劳工合同期满后,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达成共识,仍然可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正式签约前完成相应的续约手续。
然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缘故导致终止或续签劳工合同的手续未能顺利展开,进而导致从业人员仍然留在原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工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劳工合同义务的延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