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因遭违约而依法解除之后,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条款理应得到延续性的适用。
事实上,此类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往往被纳入到争议解决条款之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哪怕是合同已经走到了终点——合同终止,也不会影响到合同中早已预先设定的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即便我们遇到了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部分失效的情况,但只要这并不影响到其他剩余部分效力的发挥作用,这些其余部分仍旧会继续保持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