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交警车辆发生碰撞继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具体情况阐述如下:
首先,若是因某一方当事人自身存在过失,进而导致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于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错误,最终致使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话,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错的严重性来衡量,应按照主次、平等或次要进行责任的分配;
最后,因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失误,但是这次事件仍然属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各当事人都无需为事故负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