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鞋柜占据公共楼道的现象已然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关于此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等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或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也不能对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在特殊情况下,若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需要,业主确实需要短期内在道路、场地临时使用、挖掘的,必须先取得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而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如需紧急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则应事先征得多方同意,尤其是业主委员会的认可。同时,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在约定时间内,将被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恢复至正常环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