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保持持续存在的状态下,如果某位配偶没有选择起诉离婚,而仅仅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那么法院将不会接受其独立发起的赔偿请求。此外,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都应该伴随着离婚诉讼请求共同提出。这不仅遵循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为赔偿金额的确认以及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提供了便利。然而,如若当事人未能意识到该问题,即损害赔偿需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有责任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避免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