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并非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而是以其独立、公正以及高效的特点而著称于世的常设性仲裁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与其他相关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进行妥善处理,使各方得到及时有效的裁决。仲裁委员会通常设在直辖市政府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所设城市内,同时也可依据实际需要在其他具备设置条件的城市进行设立,并不受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