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被普遍认可的观点显示,嫁妆应被理解为一种赠与行为。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辨识该行为是针对夫妻中的单一一方,抑或是针对整个配偶双方所进行的赠与。
基于此,我们才能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从法律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若嫁妆是在婚姻登记之前交付,那么应该视之为新娘所属的家庭对于即将步入新婚殿堂的女儿所赠与的用于支持她未来婚后生活所需的财务资源,因此,这种情况下往往将之视为对女方个体的单独赠与;
当夫妻最终选择离婚时,男方并没有权力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倘若嫁妆是在新人双方完成婚姻登记之后,新娘家庭所赠与的,且女方家庭并未明示这个赠予行为是否是专属于某一位新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被视为是同时针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即这份嫁妆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面对这份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妥善处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事实证明,夫妻双方关于这份嫁妆已经存在特殊的约定,那么,关于这个财产的所有者权益归属则应该根据约定得到确认。
当然,如果这份嫁妆具备非常明显的特性,指的就是它有可能成为某一方专供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那么,这项财物同样应该被确认为该方所独有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