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有效且已约定的仲裁条款面前,当事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申诉时明确告知其援引了仲裁条款,则法院有权拒绝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原告未做出清晰陈述,即使法院已接受立案,但若被告未能在审判前表明其同意仲裁,将会被视为其对仲裁协议的弃权;
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若被告确实提出仲裁协议,除非仲裁协议本身无效,否则法院必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考虑到合同中已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因此一旦出现因合同引发的争议,应以仲裁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对于想要进入仲裁阶段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针对具体事件必须提出明确的仲裁要求以及实情与缘由;
(3)该仲裁事项必须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
为了启动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向选定的仲裁院提交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在内的完整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当确切详尽地记载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住房位置等个人信息,同时还要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人的姓名、职务等具体信息;
(2)描述清楚仲裁要求和依据的实际情况与理由;
(3)详细列明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等信息。
仲裁协会将自收到仲裁申请书的翌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若认定符合标准,则应予受理并发起通知给当事人;
反之,则应签发书面函件,表示无法予以受理,并详细说明原因。《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