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辆电动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由于电动自行车是否被分类为机动车辆存在差异,故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亦有所区别。
若该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则依循无过错原则处理;
反之,如被判定为机动车辆,则应执行过错原则进行裁决。
两辆电动自行车均被视为非机动车的情况下,则应遵循公平原则,以合理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参照以下具体标准:
首先,当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需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将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自所应负责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明显过错,且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恶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对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