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了三年后选择离婚,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然而,当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主张要求返还依据习俗赠送的彩礼,并且法院应当同意其请求:
(1)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过共同的生活经历;
以及(2)在婚礼之前支付并且导致支付方出现经济困境。
虽然这些情形都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彩礼将会原封不动地返还给对方。
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决定返还金额的时候,一般都会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生养孩子、财产的使用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赠送彩礼的总金额、过错程度等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之后再依法合理地确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