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将可能被法院采纳,以证明配偶存在婚姻外遇行为:(一)如涉及嫖娼行为,由于已经涉及到警方的调查,因此相关的警方记录包括笔录也将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二)当配偶的婚外情行为被其所在单位发现并核实后,该单位有时会针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三)如果婚外情遭到曝光,一方在紧张的情绪下被迫写下了保证书或道歉信等表述自己要悔改的意愿,那么这些文书就成为了婚外情行为的确凿证据。(四)提供双方之间来往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除了传统的书面证据之外,例如短信和电子邮件等信息,必须事先经过公证程序后方能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五)“捉奸在床”一类的直接证据,虽然获取起来具有较大的难度,但仍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来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