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依法征用便进行土地拍卖”这一行为所涉及的违法问题及相应处理措施如下:首先,当该行为被定义为非法侵占土地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其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第二,由县级乃至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侵权者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予以惩戒。第三,若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达到犯罪标准的,则将面临刑事指控与追究。
关于非法占地这一行为,按类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未经国家批准或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审批许可后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在农村地区,村民未经授权或绝口不提真实信息以骗取审批,从而非法占据土地用于建造住房的现象。(三)超过国家批准权限,擅自大幅占用土地的行径;(四)在国家依法宣布撤销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或回收之后,相关方仍然拒绝交回该土地的情况;(五)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相关人士依然拒不出让土地;(六)临时占用的土地期限已满但相关方拒绝归还给国家;(七)在使用土地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用途进行;(八)使用土地时并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地理位置和面积进行;(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明确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耕种活动,且经过警告仍未在指定时间内纠正的行为;(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违规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台之前已经存在的且不符合作业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再进行重建、扩建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