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夫妇一位处于失联状态,另一位可前往其驻留地区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期间需同步提交起诉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证据资料。若驻留地址与其常居之地并不统一,则应选择到常居地点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接受案件审阅的法院在确认案件受理资格后,将予以正式立案。在此之后,原告须支付受理费用及其他法定讼费。若被告失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未归者的另一半可向法院申请宣布被告人失踪,随后再依法发起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诉讼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