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物业机构无权擅自实施断水断电的措施。依据该法条,业主有责任按时如数地向物业服务团体支付负担的物业费用。而在物业服务方已按预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的前提下,业主无权以尚未受到或不需要受到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应承担的物业费用。倘若业主未能履行与此相关的合同义务,逾期未能支付物业费用时,物业服务团体有权通过发出催告函诱导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支付;然而,如果经过合理期限后业主仍然没有进行支付,那么物业服务团体将可能选择诉诸于法院或者寻求仲裁解决方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团体不得采用直接中断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强制手段来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