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子女抚养方面的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普遍视为无效的情况。
具体而言,这类协议仅在夫妇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才有可能涉及到对子女的监护抚养事宜进行协商与约定的环节。
由于在婚姻中的抚养权力不仅仅代表了父母应尽的责任义务,同时更是孩子享有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因此,父母并没有完整的自主决定权来单独对此类事宜进行约定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