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土地增值税,乃针对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构设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进行转让并由此获得收益的单一个体或群体,根据其转让所获取的总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它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其所得之增值额作为税收计算的基数向国家缴纳的一项税负。然而,此一税种并不适用于通过继承、赠与等非卖方法无偿转移房地产行为。土地增值税施行四级超额累计税率,其详细的税率设定如下:首先,当增值额尚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50%时,适用的税率为30%;其次,若增值额已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且尚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时,则应适用华40%的税率;再次,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尚不足以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0%时,税率调整至50%;最后,若增值额已经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那么适用的税率则为60%。《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