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诊疗及急救护理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医疗事故:首先,当遇到紧急状况,为扑救垂危病人的生命所采取的紧急医学救治手段若产生不良反应则可以免责;其次,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若患者出现病情异常或特异体质情况,由此引致医疗意外,也可以消除医生的责任;第三,以当前的医学科技水平来说,如果出现无法预知或者无法预防的不良事件,也不应当视作医疗事故;再者,对于因为没有过错但由于输血引起的感染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同样不应归咎于医务人员;最后,对于因患有方原因而延迟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例,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并且如因遭受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也可排除医疗谬误的界定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