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整整三十日期间内,任何一方可在这段时间内选择是否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已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第三十天为止,双方当事人均需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的登记发放申请,如若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是对前面所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的自愿撤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