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有一方不幸失联,另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那么选择离婚的一方可向本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为方便法律事务处理,法院可能会按照被告方提供的邮寄地址递交法律文件,然而该文件如被原址退回,足以初步证明对方目前处于行踪不定或者音讯全无的状态。在此基础之上,原告方或者作为拥有司法权力的法院有权设法从相关职能部门获取进一步信息来证实另一方确实已经失去联系方式且不能够通过常规渠道完成文件送达。最终,法院将依法在公告墙以及国家认可的媒体中公开发布公告以传递司法信息,若经过公示期仍然未能送达到某一方,那么该案件就可以以缺席审判的形式进行审理和裁定。在此情形下,法庭通常会判令离婚。倘若是被申请人已经失踪超过历经两年时间的情况,配偶一方仍可先行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其属于失踪人,随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现行法律条文,当出现前述状况时,在一方已被宣告是失踪人口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应得到准许顺利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